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