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项目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其中,B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日;A、C、D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民政部,上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9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申报。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民政部中央财政项目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124018

传    真:010-58124000

邮    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入与管理,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更加精准、规范、有效地做好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示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二、项目类型

聚焦“一小一老”服务(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老年人服务等社会服务,下同)、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面向工作条件相对薄弱、基层需求强烈、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申报实施以下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面向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资助当地开展“一小一老”服务的困难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项目总数22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面向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资助其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一小一老”服务。项目总数19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面向乡村振兴、开展“五社联动”工作等重点省份,资助地方性社会组织开展“一小一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总数3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面向中西部、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资助地方性社会组织为提供“一小一老”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和入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项目总数17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1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

(八)申报B类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A、C、D类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填报说明,在线填写提交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应程序报送民政部。每个社会组织最多申报1个项目;如不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评审。采取部省两级评审制。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组织专家对A、C、D类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B类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对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上报的A、C、D类项目进行复审。项目评审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风险防范应对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项目的示范作用发挥及实际可操作性。

(三)立项。民政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审核立项建议名单后予以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

(四)预算编制审核。民政部对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五)拨款。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按程序拨付立项资金的70%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完成50%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六)执行。项目执行期间,立项单位需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项目预算或内容有调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请,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立项项目变更或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七)评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立项单位需根据要求填报项目中期和末期评估报告。

(八)审计。立项项目需按期完成执行,后根据第三方审计单位要求提交材料,开展结项审计。

五、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在线填报系统中打印的纸质版项目书(申报提交版本),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盖有2021年度检查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报送《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

未按期报送申报书或纸质申报书、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六、项目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服务对象情况,全面、科学、准确、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严格进度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组织开展廉洁合规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项目终止、撤销后,民政部可视情按评审结果顺序递补其他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23年内完成。其中,2023年9月15日前,应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9月2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项目完成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严格审计评估。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筑牢绩效管理理念,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规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项目审计、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执行单位后续申报资格,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把关不严导致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在项目执行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民政部将视情予以通报,并削减项目所在省份下一年的项目立项数量。

(四)严格社会监督。

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23)”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系统”提供涉嫌违规立项、执行等线索,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项目经得起各方检验,发挥应有的标杆示范效应。

七、名额分配

发展示范项目(A类)项目名额分配表

序号

区域

名额

1

内蒙古

1

2

江西

1

3

湖南

1

4

广西

1

5

重庆

1

6

四川

2

7

贵州

1

8

云南

2

9

西藏

2

10

陕西

1

11

甘肃

2

12

青海

2

13

宁夏

1

14

新疆

2

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总计

项目数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