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优秀展览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文化导向型”城市建设,进一步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下一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对佛山市范围内举办的优秀展览项目给予扶持。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范围。本办法所指优秀展览项目指绘画、书法、摄影、雕塑、工艺美术等种类、展期不少于10天的展览以及依托固定展览场馆开展的常规性品牌展览、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其中,展览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和社会影响力,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体现一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同一展览项目已在佛山市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补贴)的,不再享受本专项扶持。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策展、场租、展览作品的装裱、运输、布展、画册设计印刷等。

第七条  扶持标准 :

优秀展览项目按参展作者、作品种类、作品数量、主办单位等情况综合评审,按照展览每场1—10万元进行扶持,常规性品牌展览(全年不少于12场)按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视活动规模、场次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列入佛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主办的文化艺术系列活动,须以相应主题冠名并在展览海报、邀请函等上印制相关标识。

第九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分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

1.单位申报面对各级国有美术馆(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或正式备案登记的、开馆时间满两年(截至申报日计算),并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性民营美术馆(艺术馆)。

2.个人申报指以在佛山市举办展览的自由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工作者为主体的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填写《佛山市优秀展览项目扶持申请表》;

2.提交展览主办单位展览合同(或意向书)、展览项目情况介绍、作者简介等材料;

3.提交参展作品图片;

4.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以市级美术馆及相关机构为申报主体的展览项目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以区级美术馆及相关机构为申报主体的展览项目由所在区文体(文体旅游)局审查材料真实性盖章后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个人申报按属地原则,由个人展览项目所在地文体局(文体旅游局)审查材料真实性后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送到: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艺术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2号楼809;邮编:528000。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每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向市文广新局提交下一年度展览项目的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优秀展览项目扶持征集通知,对申报项目按照“公开征集、归口申报、专家评议”的办法进行评审。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于每年12月20日前随机抽选专家5——7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

(三)凡专家组专家本人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项目参评,其不得参与相关评审。

(四)评审结果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微信等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五)公示5天无反对意见后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申报主体签订《佛山市优秀展览项目扶持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责任。

(六)单位申报获得扶持的项目在签订《佛山市优秀展览项目扶持协议》15个工作日内凭资金划拨函和加盖公章的收据(以单位申报)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个人申报获得扶持的项目在签订《佛山市优秀展览项目扶持协议》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发票一次性划拨扶持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管辖区域范围申报主体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3年内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时间开展项目,并在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就活动开展情况撰写绩效报告、整理相关图片资料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艺术科。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完成的项目,终止项目扶持,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暂停专项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停止核批申请单位(个人)的其他补贴项目申请,收回已拨经费,取消该单位(个人)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市财政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在下一年度安排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