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骨干群众
文艺团体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佛山“文化导向型”城市建设,鼓励和扶持我市群众文艺团体的建设和发展,繁荣群众文艺活动,改善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向社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文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我市范围内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给予扶持。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各类舞台表演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团体在内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成立一年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三年内无年检不合格和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我市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并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我市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

2.在国内(由省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活动;企业冠名的非常设性活动不在此列)外(由国外政府部门认定的赛事和项目,同时必须由我国文化部或教育部或中国文联认定)重大文艺赛事中获得较高奖项,为我市文化建设赢得荣誉。

3.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演艺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创作和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在社会上发挥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代表我市参与省级以上重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演出,以及在我市参加文化下乡和文艺巡演、汇演等活动。

第七条  对代表我市文艺创作水平的剧(节)目,纳入重点创作演出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支持骨干群众文艺团体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扶持经费应用于团体对作品的创作、排练和演出活动。

第十条  经费扶持标准:

(一)能代表我市某一艺术门类的水准,并在我市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给予办团资助1-3万元。其中,20人以下团体资助1万元,20-40人团体资助1-2万元,40人以上团体资助2-3万元。

(二)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的重点创作演出项目,视其艺术价值以及对我市文化艺术的促进作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给予项目资助5-20万元。其中,举办或参加市级重大演出,资助5-10万元;举办或参加省级重大演出,资助10-15万元;举办或参加国家级重大演出,资助15-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于每年3月下旬,集中受理扶持申请。

第十二条  凡申报扶持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需填报《佛山市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申请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直骨干群众文艺团体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提交扶持申请。

区及以下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的扶持申请,由所在区文化体育局(文体旅游局)加具拟同意意见后,再向市文广新局提交。

申报材料提交地址: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会文化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2号楼837室,邮编:528000。

第十四条  市文广新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再进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市文广新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须在被告知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再一次性提交市文广新局进行受理。超期重新受理。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成立佛山市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每次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的团体、项目以及资助金额进行评审。申请资助的团体须通过评审,方可获得当年的扶持资格。

第十六条  每个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每年最多获得一次资助且不得连续两年申报办团资助。

第十七条  市文广新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作出扶持决定。

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由个人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方式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匿名方式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管辖区域范围申报主体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须与市文广新局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资助完全用于被扶持的内容。

第二十条  获得办团资助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获得项目资助的团体须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相关图文资料报告市文广新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广新局暂停专项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停止核批申请团体的其他补贴项目申请,收回已拨经费,取消该团体三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市财政当年安排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专项资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在下一年度安排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试行办法》(佛文〔20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