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节能函〔2023〕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我们制订了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节能专项监察

(一)工业节能监察。对列入2023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部分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察,重点检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各市具体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数据中心专项节能监察。对列入2023年国家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的数据中心(附件2),以及2020年以来开工建设和期间续建的数据中心项目开展节能监察,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以及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器具配备情况等。

(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1年以来本地区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开展节能监察,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四)绿色工厂节能监察。对列入2023年国家绿色标杆企业的绿色工厂(附件3)开展节能监察。所属细分行业无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重点核查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上述第(一)至(三)项节能监察任务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第(四)项节能监察任务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开展。

二、扎实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情况,大型商建、公共机构等执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有关规定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细化节能监察进度目标,充分发挥节能(监察)中心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力量,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填写相关执法文书,规范节能监察行为。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如绿色工厂)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及时报送结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在国家专项监察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市节能监察情况并形成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能源局。各市节能主管部门需在10月31日完成年度节能监察任务,11月15日前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市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监察工作总结、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附件4)等。

附件:1.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2.国家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数据中心名单

3.绿色工厂名单

4.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能源局蒋帮镇,020-8313859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陈仨珂,020-83135807)


附件1: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xls

附件2:国家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数据中心名单.xls

附件3:绿色工厂名单.xls

附件4: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xls